
在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依然规定对出口卡特尔豁免的同时又对进口到该国的出口卡特尔适用反垄断法的情况下,为了保护本国的对外贸易,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不仅有必要,而且是必须的。因为只有规定了对出口协议的豁免,才能根据“对等”原则,使我国的出口卡特尔具有国家因素,避免国外的反垄断法诉讼风险,因为“竞争主管机关即使知道外国出口卡特尔的存在,也不敢贸然采取行动,因为他们担心一旦采取行动,外国的竞争主管机关会实施报复行动,攻击自己的出口卡特尔。我国应尽快建立反垄断法出口卡特尔豁免实施制度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已规定了对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制度,但该豁免过于笼统和简单,极易使出口卡特尔面临国外的反垄断诉讼风险。因此,应尽快建立出口卡特尔的实施细则,以便有效实施我国的出口卡特尔。笔者认为实施细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应明确对出口卡特尔或行为的审查审批的实质条件。明确审查的实质条件是有效实施出口卡特尔的关键。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卡特尔才能得到豁免:(1)既不会对国内竞争造成实质性地减少或限制国内竞争,也不会导致实质性地限制申请者竞争者的出口贸易;(2)不会不合理地提高、固定或降低中国国内申请者出口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3)不会对同种出口商品或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㈨其申请的出口卡特尔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在中国境内消费或在销售。圆其次,应明确规定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申请、审批程序。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应包括申请、审批和事后监督三个步骤。首先,参加出口卡特尔的个人、企业或企业组织应在出口垄断协议达成的一定期限~—般为30日),向豁免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加入出口卡特尔企业的财务状况、签订的出口垄断协议、该出口产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情况。然后,由豁免主管机关对该出口垄断协议进行审查。主要针对出口垄断协议对国内竞争的影响进行评估,在确定该出口垄断协议符合豁免的情况下为出口企业颁发豁免证书。最后,为了防止得到豁免的卡特尔被滥用,应对出口卡特尔的实施建立监督和定期审查的机制。可对出口卡特尔规定一定的期限,如德国对出口卡特尔的期限为3年。超过期限的卡特尔应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批。一旦出口卡特尔对国内竞争产生了,质影响就应要求出口企业修改该卡特尔,或对其采取罚款;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取消对该卡特尔的豁免。另外,还应建立公开和公众评议机制。由豁免主管机关公告出口卡特尔的申请和审查结果,并提供该卡特尔豁免内容摘要,供公众查阅、了解和进行监督。再次,应加强反垄断法执行的国际合作。由于出口卡特尔的豁免极易遭到进口国的抵制,可能会给我国的出口卡特尔带来反垄断法律风险。我国反垄断主管机构应吸取美国实施出口卡特尔豁免的经验,与我国实施的出口卡特尔的主要进口国进行磋商,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协调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实施,为我国出口企业创造良好的国际竞争环境。同时,我国应积极参与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规则的制定,以争取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朝着有利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已规定了域外管辖权,这为我国作为进口国规制外国的出口卡特尔提供了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保护我国豁免的出口卡特尔提供了一个途径,因为当某一进口国对我国的出口卡特尔予以禁止或制裁时,根据对等原则,我国反垄断法机构也可以运用反垄断法对该国豁免的出口卡特尔予以禁止或制裁,但对于外国的出口卡特尔不能一概予以禁止,可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判断,一方面要考虑到该出口卡特尔对国内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的影咐,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该出口卡特尔对出口国带来的经济效益,对二者进行权衡后作出合理裁决,这样更有利于裁决的有效实施,也使得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符合国际惯例。